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 详细>>
律师姓名: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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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爱容易相守难,能够白头偕老者越来越少。所以很多夫妻在刚刚结婚时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就会签订财产协议,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约定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那么,2020年哪些婚姻关系内财产协议约定是无效的?南京离婚诉讼律师小编为您整理以下内容:
2020年哪些婚姻关系内财产协议约定是无效的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签订婚姻财产协议要满足什么条件
(1)签订财产协议时,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必须是男女双方本人亲自签署,不能由他人代理;
(3)双方必须是自愿,不能是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不能约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费,生女就离婚等);
(5)财产约定的范围只能是男女双方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不得约定处理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人的财产;
(6)本协议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证本协议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
(7)夫妻双方必须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若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则不适用此协议。
由此可见,在婚姻关系中约定财产分配协议的时候,彼此可以就财产的问题好好的协商了解清楚,既然约定了就应该要有效将来不会产生纠纷。以上就是南京离婚诉讼律师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2020年哪些婚姻关系内财产协议约定是无效的?”相关法律知识,若有更多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欢迎咨询南京离婚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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