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 详细>>
律师姓名: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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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某。 被告瞿某甲。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瞿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瞿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月12日在原某某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瞿某乙,现年22岁,中专毕业后赋闲在家;次子瞿某丙,现年20岁,现就读于某某学院。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正常,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事偶尔发生争执。2011年3月份,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又撤回起诉。近年来,由于其大儿子毕业后闲在家中无事生非,经常向原告要钱,致使原告与其儿子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于今年6月份回娘家居住,经被告多次劝叫未回。原、被告对婚后财产陈述基本一致,对婚后有无共同存款陈述不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经二十多年,且两个儿子均已成年。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基本正常,因近年来,其大儿子不听话,经常惹是生非,致使原告很苦恼,也直接影响了夫妻感情不和睦,但并未到非离不可的地步。为了双方二十几年的夫妻感情以及两个儿子的利益,原、被告应以不离为宜。本案经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瞿某甲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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