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 详细>>
律师姓名: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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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1200610493975
执业律所: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2305、2306室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夏冬,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南,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某,女,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玲,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再审申请人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闽民申257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杨某、邱某对涉案房产系婚前由邱某出资购买、偿还银行贷款且2015年8月20日出售房屋后杨某将剩余售房款全部汇给邱某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故杨某对该售房款是知悉的。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杨某未举证证明离婚时该售房款还存在且属于可分割的财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亦未对该售房款的处理作出约定。原审判决对涉案售房款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缺乏依据。
综上,邱某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某的再审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庭岗
审判员 陈蔚
代理审判员 刘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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